艺涯 发表于 昨天 10:04

外墙外保温系统所带来的供需关系概念的变化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所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由黏结层、保温层(包括连接件)​、薄抹灰增强防护层和饰面层组成的;​《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T158—2013)所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由界面层、保温层、抗裂防护层和饰面层组成的,构成每个系统所涉及的材料都有很多种。

建工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这不但要求组成系统的每一种材料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且要求各种材料之间应当相容,组成的系统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对外保温系统性能要求。在一些标准、规范和规程中都是将外墙外保温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其设计和安装是遵照系统供应商的设计和安装说明进行的。系统供应商可以只生产其中一种或几种材料,但必须供应整套系统材料,而绝不能仅提供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材料。系统供应商除了供应整套材料外,还应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作出规定。这里的概念是系统供应商,而不是材料供应商,两者概念完全不同。

例如,不管系统供应商生产的仅是聚苯板薄抹灰系统的胶粘剂和抹面胶浆两种材料,还是多种材料,向工程供应的都是整个外墙外保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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